法令宣導
-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已明訂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 未依上述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同法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五、十六條及「金融控股公司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